2.撤销权 行使条件: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行为类型
具体情形
无偿行为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方可撤销。 (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格70%; 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格30%)
诉讼行使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第三人(第三人)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法律后果:行为被撤销前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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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