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出资不足、抽逃出资)
设立时出资不足★★ | 对公司 | ▲ 该股东应当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对其他股东 | ①有限公司:该股东对其他股东违约责任; | |
对债权人 |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股东追偿。 | |
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 ★★★ | 出让人 | (原股东)应当补足 |
受让人知情 | ①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
显名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责任 | 对债权人 | 显名股东不得以其为显名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 |
对实际出资人 | 显名股东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注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谁干的谁承担责任(行为人)
抽逃出资 | 认定★★ |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 |
责任 | 该股东 | 返本付息,并对债权人承担抽逃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 |
协助者(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 |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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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