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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合伙企业有权从给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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