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例题·单选题】2016年8月1日,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各出资100万。甲乙按期出资,丙一直没有出资。2022年3月1日,公司要求丙补足该出资,而该公司的债权人丁要求丙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公司无权要求丙补足该出资,因已过诉讼时效
B.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债权人丁不能要求丙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C.甲、乙对丙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不承担责任
D.丙不得以自己补足出资的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债权人丁进行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选项A错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选项D正确。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