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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以自有的厂房出资,厂房虽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乙以设备出资,该设备作价50万,但实际仅价值30万。丙以所持B公司的股权出资,该股权已设定质押。丁出资50万现金后抽逃了部分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可要求甲办理厂房过户,甲从过户完成方享有股东权利
  B.A公司可要求乙补足20万出资
  C.A公司可要求丙解除在股权上的质押,否则认定丙出资不足
  D.A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履行出资义务。A选项: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已经交付给公司,所以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甲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A说法错误。B选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说法正确。C选项:对于出资财产存在瑕疵的,出资人有义务予以补正,C说法正确。D选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吿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丁并没有抽逃“全部”出资,所以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
  【注意】必须是完全未出资或抽逃了全部出资的才能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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