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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1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17日  B.15
  C.66日  D.53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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