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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例题·多选题】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的投资公司。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公司,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如黄金黄公司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如黄金黄公司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公司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公司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公司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换言之,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亦即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所以选项C正确。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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