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考点六】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注意案例)
前置程序 针对公司
董事、高管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诉讼。
针对监事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诉讼。
针对他人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参照上述程序
申请资格: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 上述主体拒绝起诉、怠于起诉(收到请求30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股东有权代表诉讼。
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当事人: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的请求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