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转让股份审批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般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控股股东: (1)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1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及以上; (2)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1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国有参股股东: 1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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