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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九】添附★★★
  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经附合、混合成为新物,或加工他人之物,需确定新物所有权归属。
  
类型:附合、混合、加工。后果:
  1.动产对不动产添附:归不动产所有权人,另一方获补偿;
  
2.动产对动产的添附(附合、混合):有可视为主物的,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如将他人之油漆漆于木板;无,则依价值成立共有,如不同人的木板做成木桶;
  
3.加工:一般加工行为价值较高,归加工人所有;另一方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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