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经济法练习
LeeJanmy
【考点九】添附★★★
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经附合、混合成为新物,或加工他人之物,需确定新物所有权归属。
类型:附合、混合、加工。后果:
1.
动产对不动产添附:
归不动产所有权人,另一方获补偿;
2.
动产对动产的添附(附合、混合)
:有可视为主物的,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如将他人之油漆漆于木板;无,则依价值成立共有,如不同人的木板做成木桶;
3.
加工:
一般加工行为价值较高,归加工人所有;另一方获补偿。
180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