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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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