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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