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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三】外商投资保护★★★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需符合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
2)外商投资资金及利润等可以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4)技术合作自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2.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
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书面形式)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

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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