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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30。★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 ★★
  财产分配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
申请破产,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3.注销登记。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相关程序的裁定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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