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 (1)合伙人的资格 |
2.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和非货币) |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1)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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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