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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口诀】国有公社上事

2.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和非货币)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分期支付)
3)特别出资形式--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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