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52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6)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