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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消极条件★★★
  
  (2)具体规则(见下文)

组成

上市公司必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其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选举

任期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撤换和辞职

①独立董事连续3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③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特别职权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
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值的5%)、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征集股东投票权;
需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费用承担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独立意见

董事、高管的人选及报酬;重大关联借款(标准同上)
意见类型: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特别表决

管理层收购:需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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