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注意案例)

需明确约定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即承担责任,认定为连带保证

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1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