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二】担保概述
1.担保无效及其例外★
无效情形 | 例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 (1)公益设施担保的例外:出卖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
(3)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
2.公司提供担保★
情形 | 后果 |
(1)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2)欠缺对外担保的决议 | 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有效决议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但以下情形下,公司不得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即便未作出有效决议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3)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
(4)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 普通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该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未经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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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