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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适用对象

不动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包括在建的)等

动产

抵押权设定

书面合同+登记=抵押权

书面合同=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不登记之后果

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抵押权产生,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考试表述】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动产抵押:
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直的”买受人
  ▲【考试表述】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登记可以对抗“非正常的”买受人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数量不正常);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标的不正常)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目的不正常)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主体不正常)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行为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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