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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以及共有人相互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予支持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
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载明的日期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送达起15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知道起15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转移起6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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