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 登记生效 | 登记对抗 |
适用对象 | 不动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包括在建的)等 | 动产 |
抵押权设定 | 书面合同+登记=抵押权 | 书面合同=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
不登记之后果 | 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 抵押权产生,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
▲【考试表述】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动产抵押: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直的”买受人
▲【考试表述】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登记可以对抗“非正常的”买受人: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数量不正常);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标的不正常);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目的不正常)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主体不正常);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行为不正常)。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地上已有建筑物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的转让及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总结1】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总结2】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受让人是善意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3】动产抵押,即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直的”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向“正直的”买受人主张抵押权。
(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后果
(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约定不得转让 | 后果 |
合同效力 | 无论是否将该约定登记,都不受影响合同效力 |
物权变动 | 未将约定登记,抵押财产交付或登记就可以导致物权变动,除非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 |
已将约定登记,抵押财产交付或者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涤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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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