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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
  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流质、流押条款的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5.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

不以占有为要件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权利质权)

必须按期行使(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以及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行使)

以占有为要件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交付生效的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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