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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1变更登记: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2
转移登记:内容不变,主体变化。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内容错误)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
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不能阻却物权变动)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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