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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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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解析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
4胁迫

一方欺诈、胁迫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方欺诈、胁迫

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法律后果——可撤销

后果

不撤销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其财产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责任与无效行为的后果一样。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结】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区别

区别点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行为效力不同

自始无效

如果不被撤销,则属于有效行为;只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才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
主体不同

司法机关
可主动审查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主张,司法机关不可主动审查

行使时间不同

无除斥期间限制

有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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