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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考点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区分国籍、年龄);
  (2)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
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
关系
  (1)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

年龄:≥18
16
X18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年龄:<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

有效
(不因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

纯获利益;
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看生活相关度、理解力、金额)

×

效力待定

×

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

无效

×

不能独立实施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

一律无效

行为能力的弥补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待定行为)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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