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提示】《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两类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明确的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23年重大修订)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
【归纳】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协议类型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民事举证责任 | 行为人能否提抗辩 | 安全港规则 | |
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抗辩 | 豁免抗辩 | ||||
横向垄断协议 | 法律直接推定,执法机构无需调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 | 原告无须举证 | 无权提出 | 可提出 | 无 |
纵向垄断协议 | 法律假定 | —— | 可提出 | 可提出 |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