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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LeeJanmy
二、支票★★
(一)性质
(
1
)支票为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
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2
)支票
均为见票即付
,不存在远期支票。
540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5)
平芜
学习
1年前
djjf
学习一下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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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