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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支票★★
  (一)性质
  (1)支票为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支票
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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