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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
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
  【链接】(P392)破产申请“
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示例】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后经管理人确认,其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其中欠A企业100万元、B企业300万元)。
  【情形一】假设债务人财产为1000万元。
  【分析】1000万元可以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的450万元用于职工工资、税款和普通债权的清偿。
  【情形二】债务人财产为200万元。
  【分析】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由于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按照规定,应该按照比例清偿,即:
  清偿率为50/400×100%=12.5%;
  清偿A企业100×12.5%=12.5(万元);
  清偿B企业300×12.5%=37.5(万元)。
  【情形三】债务人财产为100万元。
  【分析】此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规定,该100万元的财产按照比例清偿的办法支付相应的破产费用,另外,应当由管理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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