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4.破产程序启动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1)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
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限制。
  【示例1】先导公司欠赵六1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权,房屋市场价值120万元,此时对赵六个别清偿100万元是有效清偿。
  【示例2】先导公司欠赵六1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权,房屋市场价值80万元,此时对赵六个别清偿100万元,超过房屋市场价值部分的20万元清偿是无效清偿。

19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