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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4.破产程序启动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限制。
【示例1】先导公司欠赵六1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权,房屋市场价值120万元,此时对赵六个别清偿100万元是有效清偿。
【示例2】先导公司欠赵六1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权,房屋市场价值80万元,此时对赵六个别清偿100万元,超过房屋市场价值部分的20万元清偿是无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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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