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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背景案例
  “先导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活动可分为向某债权人给付债务的诉讼和其他非对外清偿债务的诉讼。
  除直接对外清偿债务之外,还可能涉及与第三人相关的对外清偿诉讼,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公司出资制度中涉及股东出资违约、出资不实、增资瑕疵、抽逃出资,债权人要求发起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以股东出资瑕疵部分本息为限的补充清偿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情况无论是先导公司以自有财产直接清偿某一债权人的行为,还是涉及第三人的清偿某一债权人的行为,我们统一称为“个别清偿或个别清偿诉讼”。
  
  一般民事活动中,遵循的是“先到先得、物保优先”的规则,如先导公司所欠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债务依次到期,则依照到期时间依次清偿,不存在遵照某个特定程序统一公平清偿的问题。同时,赵六的债权有先导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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