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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破产申请的驳回
  (1)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1】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管辖权异议和驳回申请的
裁定有权上诉。
  【提示2】债务人“因祸得福”: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上涨而使得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而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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