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情形 |
| 从轻或减轻 |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 【记忆口诀】未直参、受胁迫、事前纠正打报告;配调查、立大功、提出质疑有措施 |
| 从重处罚 |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记忆口诀】拒绝阻碍动暴力、毁尸灭迹销证据、两次以上罚处分、不良诚信记档案 |
| 不处罚 |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提示】必须投“反对票”,弃权票不能免责。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记忆口诀】异议董监反对票、自由受限不知道、配角及时去控告 |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