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责任类型简述

2.行政责任的认定

(1)行政责任划分。
| 主体 | 责任 |
| 发行人、上市公司 | 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①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 内部 | 董、监、高 | 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应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
| 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员 | 过错责任: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外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
| 证券服务机构 | 过错责任: “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 |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