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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管理层收购
  1.收购主体
  (1)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通过间接收购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2)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148条规定(挪用公司资金等八项不得从事的行为),或者最近3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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