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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LeeJanmy
(二)管理层收购
1.
收购主体
(
1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
或其所
控制或委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通过间接收购方式
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
(
2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公司法
148
条规定(挪用公司资金等八项不得从事的行为),或者
最近
3
年
有证券市场
不良诚信记录
的,
不得收购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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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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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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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