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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强制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强制全面要约(两个强制)
(1)协议收购情况下的强制全面要约。
①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②符合规定免于发出全面要约。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可以协议收购方式继续增持股份。
(2)间接收购情况下的强制全面要约。
①定义。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而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注:非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②信息披露。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规定作权益预警披露。
③全面要约。
上述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④符合规定免于发出全面要约。
第一、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
第二、收购人在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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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