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练习
(一)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1.强制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个强制)
(1)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