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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1.强制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个强制)
  
  (1)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
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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