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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持股权益披露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收购★★★
  【提示】这是指收购人在“
场内交易市场”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的收购。
  1.首次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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