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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3.发行后调整转股价格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等同于增资)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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