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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
  (1)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2)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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