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七)短线交易
1.限制的主体
(1)适用的公司类型。
①上市公司;
②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注:可理解为全国股转系统)。
(2)限制的主体范围。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提示】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买卖的证券类型。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除外情形。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