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4.被告举证抗辩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方式
诉讼类别 | 具体规定 | |
单独诉讼 | 传统的诉讼形式、成本高、诉讼动力不强 | |
普通代表人诉讼 | 前提 |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原告一方10人以上,符合共同诉讼条件) |
登记原告 | 对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 |
明示加入 |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 |
特别代表人诉讼 | 接受委托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登记原告 |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 |
默认加入 | ①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 | |
诉讼资格不丧失 | 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 |
两个以上投保机构 | 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
管辖权 | 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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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