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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原告与被告的举证
  (1)原告投资者举证: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
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原告在虚假陈述
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2)被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举证:
  ①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
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②原告在交易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③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
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④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
违法行为的。
  
  投资者损失及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
  1.基准价格和基准日的概念
  (1)基准价格。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
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2)基准日。
  虚假陈述
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满足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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