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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原告与被告的举证
(1)原告投资者举证: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2)被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举证:
①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②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③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④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投资者损失及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
1.基准价格和基准日的概念
(1)基准价格。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2)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满足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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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