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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3.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

要点

具体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界定

满足其一,即为“过错”:
(故意)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过失)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发行人的内部人主张无过错的举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没有过错
①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②在
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③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
投赞成票的除外
④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审慎尽职调查、独立判断、合理理由相信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

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①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
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②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
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③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
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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