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原则
要点 | 具体规定 |
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界定 | 满足其一,即为“过错”: |
发行人的内部人主张无过错的举证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 |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 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没有过错: |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审慎尽职调查、独立判断、合理理由相信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
会计师事务所 | 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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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