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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图示说明】五要件分析: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人主观要件(按照不同过错程度进行归责);
  (2)侵权人客观要件(客观的侵权行为,即虚假陈述行为);
  (3)投资者的主观要件(信赖)。投资者信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虚假陈述信息;
  (4)投资者的客观要件(因信赖→从事交易)。侵权行为与投资者交易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信赖),即因侵权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才进行了相关证券的交易;
  (5)投资者的客观要件(损失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有客观损失,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观要件涉及内容:
  1.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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