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责任类型简述
2.行政责任的认定
(1)行政责任划分。
主体 | 责任 |
发行人、上市公司 | 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①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内部 | 董、监、高 | 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应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
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员 | 过错责任: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外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 | 过错责任: “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 |
(2)行政处罚的从轻、从重、免除。
类别 | 情形 |
从轻或减轻 |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记忆口诀】未直参、受胁迫、事前纠正打报告;配调查、立大功、提出质疑有措施 |
从重处罚 |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记忆口诀】拒绝阻碍动暴力、毁尸灭迹销证据、两次以上罚处分、不良诚信记档案 |
不处罚 |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提示】必须投“反对票”,弃权票不能免责。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记忆口诀】异议董监反对票、自由受限不知道、配角及时去控告 |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