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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1.实施主体
  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保荐人、专业服务机构等。
  【提示】不包括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没有法定披露义务的,即便不披露或造谣传谣,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而属于其他的证券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
  2.信息披露的类型和阶段
  对证券
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需披露的各项文件、说明、公告。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
  3.虚假陈述行为类型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示例1】本公司2022年签订重大交易合同,获得未来10亿元的订单。后查明,该公司所披露交易合同子虚乌有。
  【示例2410日,甲公司发布临时报告,其中披露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情况。报告称:原丁公司与某科研所合作研究开发的新型化肥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即将投入生产,预计公司利润会大幅增长。受此影响,甲公司的股票连续暴涨。4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某证券报首次报道称,甲公司的新型化肥尚在研究之中,所谓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虚假消息。甲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型化肥的信息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示例1】本公司开发的“要它命3000”产品可有效用于新冠病毒的消杀。后查明,该产品仅占该上市公司销售占比0.5%
  【示例2】某上市公司宣称已与OpenAI公司签署重大合作合同,未来会在大陆提供人工智能数据接口,但实际并未获得工信部的审批。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示例1】某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存放在某证券公司的一笔资金5000万元,但未披露该证券公司已破产清算5000万资金损失过半的事实。
  【示例2】某公司出现应当法定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在临时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仍未披露。
  (4)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示例】某公司海外投资项目出现重大亏损,但公司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披露,而是在微信公众号中撰写标题党文章“惊爆!受海外疫情影响,XX项目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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