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练习
(二)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的披露要求★★
1.首次披露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协议达成之日)3日内”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后续披露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后,其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T+3)。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与协议收购→场内收购的衔接
【图示说明】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之前,交易所场内交易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并不互相排斥,收购人极可能混合使用场内收购和协议收购,因此在披露时点的确定上需要同时考虑《证券法》和《收购办法》。例如,投资者蜀汉公司在协议受让了东吴公司某股东的7%股份之后,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的,则其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的时点应当分别为7%、8%、9%、10%(构成5%的倍数,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依此类推。“卡点披露”、逢5%的倍数比例即3日内不得买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如果是场内交易收购,收购人通常可以控制收购节奏;而协议收购的收购人通常无法控制拟受让股份的数量。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