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具体规定 | |
发行对象 | 基本要求 |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
具体要求 |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 |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
发行价格 | 底价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公式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
定价基准日的选择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三个日期可供选择: | |
锁价发行 | 适用前提 |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定价基准日 |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吿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三选一) | |
调整定价基准日的情况 | 前提: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的情况 |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 ||
竞价发行 | 适用前提 | 发行对象范围涵盖了上述“锁价发行”发行对象以外的其他主体的 |
定价基准日 | 只可采用“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 | |
发行程序 | 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 |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 | ①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 |
锁股期限 | 18个月 |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
6个月 | 除以上18个月情况以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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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