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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本部分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再融资,主要遵守《证券法》与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规章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实施,同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全部废止。
随着上述全面注册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颁布,2023年注会经济法考纲中引述的原有“全套再融资办法”均已废止。正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我国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规章文件“三板分设”局面彻底变革,目前已全部整合成一部注册制再融资规章文件。从考试角度看,此调整使得2023年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股票发行的可考性进一步降低,备考中我们可以适当简化。
(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财务状况良好
(1)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2)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举例】某上市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1800万元;另外,公司最近两年的可供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已知: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250万元,2020年和2021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60万元。
【分析】本题中,最近3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250+260=510(万元),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为:(1800+1200+1600)/3×30%=460(万元)。由于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此符合规定。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特定法定障碍行为(略)
第二:满足上述一般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股东的界定
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的基本条件
需要满足六项一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1年单选)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补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已将上述“30%”调整为“50%”。
(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配股失败
(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
(2)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三:满足上述一般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 “或”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均价。
【提示】发行价格只要高于价格较低者即可。
【举例】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
【分析】A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符合规定的。本题A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高于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是符合规定的。
第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示】此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独立,无需满足前述六项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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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